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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食品行業(yè)《健康證明》取消乙肝抗原的檢測
1、檢查項目包括:一般健康體檢、胸透、腸道致病菌檢測、谷丙轉氨酶檢測。
2、發(fā)證標準:無不合格項準予發(fā)證;谷丙轉氨酶超標者,復檢合格后準予發(fā)證。
3、收費標準:每人次100元(包括攝像、體檢、辦證等全部費用);需要加衛(wèi)生知識培訓另加10元。
4、食品行業(yè)是指:食品生產(chǎn)和加工、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(摘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章第二條)。
二、辦理公共場所《健康證明》檢查項目維持不變
1、檢查項目包括:一般健康體檢、胸透、腸道致病菌檢測、谷丙轉氨酶檢測、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檢測。
2、發(fā)證標準:無不合格項準予發(fā)證;單純乙肝表面抗原陽性者準予發(fā)證;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雙陽性者,發(fā)放“部分公共場所《健康證明》”;谷丙轉氨酶超標者,復檢合格后準予發(fā)證。
3、辦理公共場所的《健康證明》可以在食品行業(yè)通用。
4、收費標準:每人114元(包括攝像、體檢、辦證等全部費用);需要加衛(wèi)生知識培訓另加10元。
5、公共場所是指:賓館、飯館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車馬店、咖啡館、酒吧、茶座、公共浴室、理發(fā)店、美容店、影劇院、錄像廳(室)、游藝廳(室)、舞廳、音樂廳、體育場(館)、游泳場(館)、公園、展覽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圖書館、商場(店)、書店、候診室、候車(機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(摘自《公共場所衛(wèi)生管理條例》第一章第二條)。
6、部分公共場所是指:不得從事美容美發(fā)、公共浴室直接接觸顧客的工作,除此以外的公共場所工作可從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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